41 下列何種土地不適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之規定?
(A)自用住宅用地
(B)自營工廠用地
(C)作礦業使用之礦業用地
(D)自耕之農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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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31), C(744), D(55), E(0) #141186

詳解 (共 2 筆)

#207727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或土地被徵收後,自完成移轉登記或領取補償地 價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左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 售土地地價或補償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 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 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行購買未超過三公畝之都市土地或 未超過七公畝之非都市土地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二、自營工廠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 定之工業用地內購地設廠者。 三、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或被徵收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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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6341
土地稅法
第35條

土地所有權人於出售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重購土地合於下列規定之一,其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其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一、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都市土地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市
土地未超過七公畝部分仍作自用住宅用地者。
二、自營工廠用地出售後,另於其他都市計畫工業區或政府編定之工業用
地內購地設廠者。
三、自耕之農業用地出售後,另行購買仍供自耕之農業用地者。

前項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於先購買土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
始行出售土地者,準用之。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於土地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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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515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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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稅法 第35條 土地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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