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何者為依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而作之區分?
(A)職等
(B)職組
(C)職系
(D)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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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5), B(4), C(21), D(53), E(0) #156668
統計: A(515), B(4), C(21), D(53), E(0) #156668
詳解 (共 2 筆)
#1395836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條(用詞定義)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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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5486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3 條
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
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
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A)責任、資格
三、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D)工作內容
四、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C)專業
五、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B)職系相似組成
六、職等標準: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
七、職務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
八、職系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系工作性質之文書。
九、職務列等表:係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
法條引用網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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