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種情形牴觸憲法之權力分立原則?
(A)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委員,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薦,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
(B)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C)內政部部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D)行政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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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81), B(333), C(466), D(212), E(0) #370462

詳解 (共 9 筆)

#649342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委員,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薦,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實質上完全剝奪"行政院"依憲法應享有之"人事任命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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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750
釋字第645號 解釋文   二、公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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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492
本來應該是行政院的人事任命權,實際上卻變相掌控在立法院手上,故牴觸權力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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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926

牴觸憲法之權力分立原則: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委員,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薦,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因委員之任命,實質上完全剝奪"行政院"依憲法應享有之"人事任命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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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1091
釋字第 645 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97年7月11日
解釋爭點
公投法中立法院有公投提案權違憲? 公投審議委員的任命規定違憲?
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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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投票。」旨在使立法院就重大政策之爭議,而有由人民直接決定之必要者,得交付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決定之,並不違反我國憲政體制為代議民主之原則,亦符合憲法主權在民與人民有創制、複決權之意旨;此一規定於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權限範圍內,且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下,與憲法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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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三年,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比例推荐,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關於委員之任命,實質上完全剝奪行政院依憲法應享有之人事任命決定權,顯已逾越憲法上權力相互制衡之界限,自屬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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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1634
2017年已廢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共 1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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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5252


請問a為甚麼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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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6035
內政部表示,97年7月11日司法院釋字第...
(共 19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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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8440

(B)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為什麼B不行, 五權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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