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司法院釋字第 664 號解釋,關於少年事件處理法就常逃學逃家虞犯少年收容感化教育之規定違憲,下列何者與本解釋所言及之憲法規定較不相干?
(A)憲法第 8 條之人身自由
(B)憲法第 22條導出之人格自由
(C)憲法第 10條之遷徙自由
(D)憲法第 23條之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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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2), B(1848), C(4627), D(657), E(0) #448415
統計: A(272), B(1848), C(4627), D(657), E(0) #448415
詳解 (共 10 筆)
#720427
釋字第664號
【解釋文】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經常逃學或逃家之少年,依其性格及環境,而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虞者,由少年法院依該法處理之,係為維護虞犯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之保護制度,尚難逕認其為違憲;惟該規定仍有涵蓋過廣與不明確之嫌,應儘速檢討改進。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就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不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亦與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少年人格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個月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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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581
對於常逃學逃家少年予以收容感化教育, 限制其人身自由, 手段過當, 違反比例原則, 傷害少年人格自尊. ABD
, 而收容則限制人身自由 C較無關居住遷徙自由
舉個例子說 少年被關收容所裡 少年的家人還是可以搬家 想搬去哪裡都可以 遷徙自由不受影響 只是人暫時被關在收容所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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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595
人格權為個人人格的基礎,與個人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人格權包括維護個人人格的完整性與不可侵犯性,尊重個人的尊嚴、稱呼,以及保障個人身體與精神活動等之權利在內。人格權在本質上具有不可拋棄性、不可移轉性及不可侵害性,例如生命、身體、自由、貞操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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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2057
遷徙自由:遷徙為人身之轉移,所謂遷徙自由,不僅是在國內人民得隨意旅行移居國內任何處所,不受限制及差別待遇之國內遷徙自由外,尚包括人民得自由遵出國外並由國外遷入國內不受任何限制之國際遷徙自由。按曩昔封建時期,地主對農奴,往往嚴如限制不使享有遷徙自由以免逃逸,但時至今日則奴隸制度已經廢止,所以遷徙自由亦隨人身自由而擴大範圍。我國憲法亦仿外國例,在第十條規定「人民有遷徙之自由」,俾資保障。(李金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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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5002
沒有看到不相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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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2065
阿彌陀佛,趕快考上卡重要ˊ_>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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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9451
遷徙自由:遷徙為人身之轉移,所謂遷徙自由,不僅是在國內人民得隨意旅行移居國內任何處所,不受限制及差別待遇之國內遷徙自由外,尚包括人民得自由遵出國外並由國外遷入國內不受任何限制之國際遷徙自由。
我被收容感化教育了還能到處趴趴造嗎= =? 照這個解釋 得隨意旅行移居國內任何處所 的權利不就被限制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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