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不屬於受居住遷徙自由保障之事項?
(A)於臺灣有戶籍之國民從國外返國
(B)環島旅行
(C)搭乘飛機出國
(D)外國人在臺工作應經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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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858), C(162), D(7431), E(0) #448418

詳解 (共 3 筆)

#825923
釋字第 454 號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自 由設定住居所、遷徙、旅行,包括出境或入境之權利。對人民入境居住之權利,固得視規範對象究為臺灣地區有戶籍人民,僑居國外或居住港澳等地區之人民,及其 所受限制之輕重而容許合理差異之規範,惟必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必要之程度,並以法律定之,或經立法機關明確授權由行政機關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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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5917
釋字第 443 號
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旨在保障人民有任意移居或旅行各地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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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5934

#443

規範對象究為臺灣地區有戶籍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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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407513
未解鎖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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