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有關憲法第 11 條人民言論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作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時,不應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
嚴之情事
(B)國家機關得以法律要求人民改善其思想行狀,並得令入勞動教育場所強制工作
(C)廣播電視之電波頻率為有限性之公共資源,故一般民眾得依一定條件要求傳播媒體提供版面或時間,
許其行使表達意見
(D)藥物廣告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應受較嚴格之
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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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1), B(11896), C(1209), D(232), E(0) #1332422
統計: A(621), B(11896), C(1209), D(232), E(0) #1332422
詳解 (共 10 筆)
#2477361
B
J567
況該條規定使國家機關僅依思想行狀考核,認有再犯之虞,即得對已服刑期滿之人民再行交付未定期限之管訓,縱國家處於非常時期,出於法律之規定,亦不符合最低限度之人權保障,與憲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有所牴觸,應不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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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2179785
(B)=北韓勞改營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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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365794
通通給我去挖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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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181541
樓上太幽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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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699
@法院判決,不可以不合理得羞辱人。
@不可以逼人做不想做得事。
@民眾可以接近媒體使用,雖然電波頻率使用也是有限,不影響人民的表現言論自由。
@藥物廣告涉及公共利益,所以要有合理之限制。
16
2
#1646009
不對 因為這樣你還是不懂B 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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