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若法律規定,法院對於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應不予認可,此不涉及下列何種憲法之
保障?
(A)婚姻與家庭之制度性保障
(B)維護人性尊嚴
(C)人格自由發展
(D)財產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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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30), B(536), C(668), D(10457), E(0) #1332424
統計: A(2030), B(536), C(668), D(10457), E(0) #1332424
詳解 (共 5 筆)
#2251907
釋字第 712 號 【收養大陸地區人民限制案】
惟臺灣地區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將有助於其婚姻幸福、家庭和諧及其與被收養人之身心發展與人格之形塑,系爭規定並未就此種情形排除法院應不予認可之適用,實與憲法強調人民婚姻與家庭應受制度性保障,及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之意旨不符。就此而言,系爭規定對人民收養其配偶之大陸地區子女自由限制所造成之效果,與其所欲保護之公共利益,顯失均衡,其限制已屬過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而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保障人民收養子女自由之意旨。於此範圍內,系爭規定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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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1662
不涉及!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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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3677
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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