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
員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
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關於應出席委員決議之比例及公告期間為何?
(A)四分之三;半年
(B)四分之三;1 年
(C)三分之二;半年
(D)三分之二;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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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75), B(545), C(1917), D(319), E(0) #1332426
統計: A(10875), B(545), C(1917), D(319), E(0) #1332426
詳解 (共 4 筆)
#1522262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
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
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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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9163
立法委員:
1/4提
3/4出
3/4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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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435460
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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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