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第一審以甲犯刑法第 201 條第 2 項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 1 年 6 月。檢察官未對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甲提起上訴,第二審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改論甲以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第 1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2 年,緩刑 2 年。關於第二審判決之量刑,依實務見解,下列 敘述,何者錯誤?
(A)適用法條不同,屬第二審法院職權行使之事項,沒有違背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第二審之科刑判 決為合法
(B)雖然刑度較重,但已諭知緩刑,於甲並無不利,未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第二審之科刑判決 為合法
(C)刑度較重,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第二審之科刑判決為違法
(D)依第一審、第二審判決所臚列量刑審酌事項多寡,綜合判斷有無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以及罪 刑相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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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92), C(451), D(24), E(0) #1646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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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4295
第 370 條 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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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1126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545號判決:
刑罰對人身自由之限制與其所欲維護之法益,仍須合乎比 例之關係,尤其法定刑度之高低應與行為人所生之危害、行為人 責任之輕重相符,始符合罪刑相當原則,而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 則無違,司法院釋字第669 號解釋理由書闡述綦詳。此罪刑相當 原則於刑事審判個案同應適用,視同憲法原則。從而罪刑相當原 則於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例外情況(即但 書之情形)亦應適用。亦即有例外情形雖可不受不利益變更禁止 原則之限制,即得量處較重原審判決之刑,但同時須另受罪刑相 當原則之拘束,故如係適用較輕之罪名或犯罪情節較輕,而下級 審判決非顯然失出,則禁止處以較重之刑或相同之刑,以遵循此 實體法之大原則,不可偏執。換一角度,如此亦係使被告提起上 訴時,如有改判機會,不致因而遭受較重之刑,而憚於提起上訴 ,亦為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保護之另一體現。
 
第一審判決論處第201條之法定刑較第二審判決論處罪名的法定刑重,但第二審判較重之刑,有違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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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2020
本題涉及刑事訴訟法上訴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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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0508
93台上2578號判決指出,係刑總及刑分之法條變更屬於原判決適用法條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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