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第一審以甲犯刑法第 201 條第 2 項行使偽造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 1 年 6 月。檢察官未對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甲提起上訴,第二審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改論甲以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第 1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2 年,緩刑 2 年。關於第二審判決之量刑,依實務見解,下列
敘述,何者錯誤?
(A)適用法條不同,屬第二審法院職權行使之事項,沒有違背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第二審之科刑判
決為合法
(B)雖然刑度較重,但已諭知緩刑,於甲並無不利,未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第二審之科刑判決
為合法
(C)刑度較重,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第二審之科刑判決為違法
(D)依第一審、第二審判決所臚列量刑審酌事項多寡,綜合判斷有無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以及罪
刑相當原則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第 370 條 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 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