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下列何者不屬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應先告知之事項?
(A)可以拒絕接受詢問
(B)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C)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D)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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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81), B(48), C(135), D(422), E(0) #3311399

詳解 (共 5 筆)

#6249232
法規名稱: 刑事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第 9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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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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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6529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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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7666

說明:

本題考查的是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關於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的事項。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2,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該規定。

法源依據:

  •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 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2:「本章之規定,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準用之。」

選項分析:

  • (A) 可以拒絕接受詢問: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並未規定應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拒絕接受詢問。犯罪嫌疑人並無此權利,只有保持緘默權。因此,選項 (A) 錯誤

  • (B) 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規定,正確

  • (C) 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規定,正確

  • (D)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規定,正確

三段論法:

  • 大前提: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先告知其犯罪嫌疑及罪名得保持緘默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等事項。

  • 小前提: 選項 (A) 指出,應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拒絕接受詢問。

  • 結論: 選項 (A) 並非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規定應告知的事項,因此錯誤

總結: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並未規定應告知犯罪嫌疑人可以拒絕接受詢問,該條規定應告知的事項包含犯罪嫌疑及罪名、緘默權、選任辯護人權以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權。

因此,答案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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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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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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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B)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C)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D)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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