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甲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與乙直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依廢棄物清理法共同作成罰鍰處分,相對人應如 何提起訴願?
(A)由相對人選擇向甲市政府或乙市政府提起訴願
(B)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C)向環境部提起訴願
(D)由相對人與二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協議,向甲市政府或乙市政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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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8), B(182), C(749), D(154), E(0) #3563537

詳解 (共 5 筆)

#6730065
訴願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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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特殊管轄:

            (1) 共同處分:訴願法 6

                 對於二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之機關共為之行政處分,應向其共同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 重 點 觀 念

訴願法第 6 條所謂的共同處分,在實務上難以成立,理由如下:

• 二個以上不同機關共為行政處分

1. 管轄權競合之情形:

應參照行政程序法有關管轄之規定(依行政程序法第13條第1項),孰難想像有多個機關共同對同一事實作成處分的情形。

2. 管轄權無競合,僅表示於同一分處分書中:

此時各機關各自本於管轄權而做出處分並表示於同一處分書。此一情形,應為多個行政處分,而非本條所謂共為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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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84706
結論:(C) 向環境部提起訴願   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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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0711
❶ 題目白話文 如果兩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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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3124
本題為甲、乙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共同做成之行政處分,乍看之下應循訴願法第 4 條第四款「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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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依據訴願法第 6 條:「對於二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之機關共為之行政處分,應向其共同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相對人應循甲、乙直轄市環境保護局之共同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因此答案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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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3620
第 一 節 訴願事件
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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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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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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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管轄
訴願之管轄如左:
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市政府提起訴願。
五、不服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六、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各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
七、不服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之行政處分者,向主管院提起訴願。
八、不服中央各院之行政處分者,向原院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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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對於前條以外之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時,應按其管轄等級,比照前條之規定為之。
訴願管轄,法律另有規定依其業務監督定之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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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二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之機關共為之行政處分,應向其共同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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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或因管轄不明致不能辨明有管轄權之機關者,由其共同之直接上級機關確定之。
無管轄權之機關就訴願所為決定,其上級機關應依職權或依申請撤銷之,並命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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