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關於行政指導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相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B)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改採其他強制措施,促使相對人配合
(C)行政機關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
(D)行政指導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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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4357), C(67), D(77), E(0) #3017089
統計: A(47), B(4357), C(67), D(77), E(0) #3017089
詳解 (共 5 筆)
#6093554
行政指導:
1、意義:
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章仉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2、行政指導的特性:
(1)任意性:
行政程序法第166條第2項規定,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2)裁量性:
行政程序法第166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3)明示性:
行政程序法第167條規定,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為行政指導時,應明示行政指導之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前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如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者,應以書面為之。
(4)事實行為性:
行政指導可能具有法令上之依據,惟其法律行為,並不具有拘束力,屬不具法律效果之單純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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