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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 - 94-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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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4年 - 94-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140 |
科目:
公職◆憲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4年 - 94-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別:中華民國憲法概要#3140
年份:
94年
科目:
公職◆憲法
41.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非憲法保障工作權之說明?
(A)人民為謀生職業之正當工作,均應受國家之保障
(B)人民具有選擇一定營業為其職業之自由
(C)職業選擇之自由,並不包括選擇營業對像之自由
(D)人民具有選擇職業範圍與工作方法之自由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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