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依土地稅法規定,在下列何種情況下,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部分之地價 稅或田賦?
A.權屬不明者 B.無人管理者 C.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 D.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 E.納稅義 務人行蹤不明者
(A)僅 ACD
(B)僅 ABE
(C)僅 CDE
(D)僅 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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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548), C(54), D(58), E(29) #2444237
統計: A(31), B(548), C(54), D(58), E(29) #2444237
詳解 (共 2 筆)
#4276719
土地稅法
第 4 條
第 4 條
土地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主管稽徵機關得指定土地使用人負責代繳其使用
部分之地價稅或田賦:
一、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E.
二、權屬不明者。A.
三、無人管理者。B.
四、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
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縣 (市) 內有兩筆以上土地,為不同之使用
人所使用時,如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稅係按累進稅率計算,各土地使用人
應就所使用土地之地價比例負代繳地價稅之義務。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代繳義務人代繳之地價稅或田賦,得抵付使用期間
應付之地租或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部分之地價稅或田賦:
一、納稅義務人行蹤不明者。E.
二、權屬不明者。A.
三、無人管理者。B.
四、土地所有權人申請由占有人代繳者。
土地所有權人在同一直轄市、縣 (市) 內有兩筆以上土地,為不同之使用
人所使用時,如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稅係按累進稅率計算,各土地使用人
應就所使用土地之地價比例負代繳地價稅之義務。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代繳義務人代繳之地價稅或田賦,得抵付使用期間
應付之地租或向納稅義務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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