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張先生交寄國內包裹一件,投遞郵局於 103 年 8 月 4 日發出無法投遞通知單予關係人,關係人於同年 8 月 5 日收到該通知單,但關係人未答復郵局。請問投遞郵局可於下列何日期將該包裹退回寄件人?
(A)103 年 8 月 19 日
(B)103 年 8 月 20 日
(C)103 年 9 月 2 日
(D)103 年 9 月 4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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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3), B(2609), C(170), D(3617), E(0) #655438
統計: A(833), B(2609), C(170), D(3617), E(0) #655438
詳解 (共 10 筆)
#1179705
不按址投遞
未依前項各款規定辦理之郵件,留存最近投遞局所,或郵政代辦所,待收件人或其委託代領人前來領取,待領期限一個月。
存局候領
國內郵件存局候領期間,以候領之次日起算十五日為限,但收件人得以書面申請延長至一個月。
存局候領之國內快捷郵件,自候領之次日起算,以五日為限,逾期未領者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辦理。但收件人得以書面申請延長至一個月。 國際郵件存局候領期間,以候領之次日起算二個月為限。逾期未領者,依無法投遞郵件之規定處理。
另外 包裹的部分 前項通知至郵局領取之包裹,收件人應自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領取,逾期未領者,應按逾期日數交付逾期保管費,如無法投遞退回時,向寄件人收取之。
進口國際包裹之收件人未能於前項期間內領取者,得依前項規定交付保管費,申請展期,但至多以二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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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764
這是 [郵務營業規章 > 第二章 基本郵件業務] 的內容吧? 怎麼會出現在只考第六章的外勤考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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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8438
我有問題~
在投遞郵局不是應該先等15日,收件人都不領,才退原寄局?
然後寄件人一個月不來取,依照無著郵件處理 ?
在投遞郵局不是應該先等15日,收件人都不領,才退原寄局?
然後寄件人一個月不來取,依照無著郵件處理 ?
懇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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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829
回樓上,不用擔心,標題寫"晉升專業職(一)"
勿驚勿驚XD
勿驚勿驚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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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884
對唷9/3號到期 所以9/4號退 沒錯 我也是用31天去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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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8863
若由最佳解推斷 國內包裹經投遞郵局發出無法投遞通知單之次日起滿一個月,寄件人或關係人未予答復者。
103 年 8 月 4 日發出無法投遞通知單予關係人
那應該是8月5號起滿一個月應該是103年9月3日(因為8月到31日)(若依隔月是以30天來計算)
請問有其他算法嗎??
請問有其他算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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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9289
國內包裹經投遞郵局發出無法投遞通知單之次日起滿一個月,寄件人或關係人未予答復者。 所以是等30日收件人不取然後退回原寄局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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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5049
請問用 8/5 加一個月(30天) - 31 (8月天數) = 9/4
這算法是對的嗎...
感覺跟2F 3F是不一樣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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