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李老師是快樂國小的老師,他的聘期原本到民國 103 年 7 月 31 日,但他因違反教師法,經該校教評會決議自民國103 年 8 月 1 日起解除聘任關係,並經縣政府核准在案,請問李老師的離職屬於何種狀況?
(A)解聘
(B)不續聘
(C)停聘
(D)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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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8), B(4702), C(371), D(48), E(0) #866474
統計: A(1668), B(4702), C(371), D(48), E(0) #866474
詳解 (共 6 筆)
#1149188
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定義如下:
(1)解聘:係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解除聘約者。
(2)停聘:係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暫時停止聘約關係者。
(3)不續聘:係指教師具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經服務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於聘約期限屆滿時不予續聘,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並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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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1539
解聘:一年還沒教完(聘約還沒結束),現在馬上立刻叫你走人
不續聘:把今年教完(聘約走完),明年不用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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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3498
回1F
停聘只是「暫時」停止聘約關係,可能還會回來教書但是解聘就不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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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1304
教師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6 月 28 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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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法所稱解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終止聘約。
本法所稱不續聘,指教師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於聘約期限屆滿時不予續聘。
本法所稱終局停聘、當然暫時予以停聘、暫時予以停聘,其停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停止聘約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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