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對合作社的敘述,下列何項正確
(A)盈餘分配以出資額多寡為標準
(B)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
(C)其組成社員至少須五人以上
(D)表決權採社員一人一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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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156), C(112), D(815), E(0) #181121
統計: A(120), B(156), C(112), D(815), E(0) #181121
詳解 (共 6 筆)
#1208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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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673
合作社法
第3條:
合作社之種類及業務如左:
- 生產合作社:經營各種生產、加工及製造之全部或一部分業務。
- 運銷合作社:經營產品之運銷業務。
- 供給合作社:提供社員生產所需原料、機具及資材等業務。
- 利用合作社:購置生產、製造及儲銷等設備供社員生產上使用業務。
- 勞動合作社:提供社員勞作及技術性勞務等業務。
- 消費合作社:經營生活用品之銷售業務。
- 公用合作社:設置住宅、醫療、托老及托兒等公用設備供社員生活上使用業務。
- 運輸合作社:提供社員運輸經營所需服務等業務。
- 信用合作社:經營銀行業務。
- 保險合作社:經營保險業務。
- 合作農場:經營農業生產、運銷、供給及利用等業務。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種類及業務。
- 經營前項業務之合作社,除第十款外,為適應社員需要,得兼營或經營與主管業務有關之其他附屬業務。
第4條:
合作社之責任,分左列三種:
- 有限責任,謂社員以其所認股額為限,負其責任。
- 保證責任,謂社員以其所認股額及保證金額為限,負其責任。
- 無限責任,謂合作社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由社員連帶負其責任。
(A)第24條:合作社盈餘,除依前條規定提出外,其餘額之分配,以社員交易額之多寡為標準。
前項餘額,經提出社員大會決議不予分配時,得移充社員增認股金或撥作公積金。
(B)第2條:合作社為法人。
第12條:法人僅得為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合作社社員,但其法人以非營利者為限。
無限責任合作社社員,不得為其他無限責任合作社社員。
(C)第8條:合作社非有七人以上,不得設立。
(D)49條:社員大會開會時,每一社員僅有一表決權。但法人為社員時,其表決權由代表人行之,每一代表人有一表決權;其人數,依章程之規定,至多為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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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009
- 第1條:
為健全合作制度,扶助推展合作事業,以發展國民經濟, 增進社會福祉,特制定本法。 本法所稱合作社,指依平等原則,在互助組織之基礎上, 以共同經營方法,謀社員經濟之利益與生活之改善,而 其社員人數及股金總額均可變動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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