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為避免中間商人剝削,共同出資購進商品轉售於社員的合作社為
(A)生產合作社
(B)信用合作社
(C)消費合作社
(D)保險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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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5), B(326), C(1040), D(25), E(0) #181125
統計: A(195), B(326), C(1040), D(25), E(0) #181125
詳解 (共 1 筆)
#703677
- 生產合作社:經營各種生產、加工及製造之全部或一部分業務。
- 信用合作社:經營銀行業務。
- 消費合作社:經營生活用品之銷售業務。
- 保險合作社:經營保險業務。
第3-1條:
信用合作社、保險合作社,分別依信用合作社法、保險法之規定;其未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
前項以外之合作社,除政府或公益團體委託代辦之業務外,應受左列限制:
- 生產合作社社員應限於生產者,並不得經營非社員產品。
- 運銷合作社不得經營非社員產品。
- 供給合作社、消費合作社不得以物品提供或售與非社員。
- 利用合作社、公用合作社不得以設備供非社員使用。
- 勞動合作社、運輸合作社不得僱用非社員勞力。
- 合作農場應受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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