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幾小時?
(A)30 
(B)40 
(C)48 
(D)50。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 B(498), C(569), D(18), E(0) #1513777

詳解 (共 3 筆)

#2946995

第30條(每日暨每週之工作時數)【相關罰則】第1-3項、第6-7項、第5項~§79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不得超過小時,每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25
1
#2193149
第 30 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
(共 46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8
0
#5435102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