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人民不服行政處分,欲提起行政訴訟,不得提起下列何種訴訟類型?
(A)處分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處分無效確認訴訟
(D)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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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5), B(837), C(1623), D(4383), E(0) #645572

詳解 (共 10 筆)

#930800
給付訴訟之要件
1.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
2.行政處份以外之非財產上之給付
3.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
4.針對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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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818
不服行政處分,欲提起行政訴訟:
可以提撤銷訴訟請求撤銷行政處分
可以提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做成行政處分
可以提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不可以提一般給付訴訟要求財產或非財產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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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052
行政訴訟法196條第2項
撤銷訴訟進行中,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得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 法。撤訴轉確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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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76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 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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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8235
筆記:
不服行政處分,應已撤銷處分為據,併為提起一般給付(行訴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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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7024

第6條(確認訴訟之要件)----確認處分 並非不服處分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其未經訴願程序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第8條(給付訴訟之要件)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 
  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
行政訴訟法196條第2項
撤銷訴訟進行,原處分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者,於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時,行政法院依聲請,確認該行政處分為違 法。撤訴轉確認訴

選項C是打撤銷訴訟中處分已執行,有確認利益得轉換訴訟(這樣算是對處分不服也很勉強)
選項D的基本構成要件中並沒有以處分作為標的,不過提起撤銷訴訟的時候可以一併提起給付訴訟(這樣又似乎沾到邊)
有疑問,還請高手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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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833
考選部給的正確答案是D不是C, 請不要亂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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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3377
行政訴訟法第4條: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
(共 48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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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6055
課予義務訴訟不是請求給予行政處分嗎?  為什麼不能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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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8613

回樓上~課予義務訴訟有分兩種

一、怠為處分之訴(行政訴訟法 5條1項)-申請了,行政機關偷懶都不理你
二、拒絕申請之訴(行政訴訟法 5條2項)-申請了,行政機關不要給你

行政訴訟法 第 5 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怠為處分),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拒絕申請),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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