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據特殊教育法之規定,特殊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不包括下列那類學生?
(A)a語言障礙
(B)b資賦優異
(C)c視覺障礙
(D)d發展遲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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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1005), C(61), D(151), E(0) #185866

詳解 (共 6 筆)

#1036992
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I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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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868


    特殊教育法

28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

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36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協同教學方式,考量資賦優異學生性向、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訂定

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

 

 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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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950
都是有缺陷的.....所以資賦優異的學生不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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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815
特殊教育法第28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 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身體病弱。 七、情緒行為障礙。 八、學習障礙。 九、多重障礙。 十、自閉症。 十一、發展遲緩。 十二、其他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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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6230
依照我的理解整理成圖~*如需使用請註明出...

(共 2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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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7566
特殊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第 31 條第一項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IEP),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本人,以及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必要時,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與。經學校評估學生有需求時,應邀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參與個別化教育計畫討論,提供合作諮詢,協助教師掌握學生特質,發展合宜教學策略,提升教學效能。

第 42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以團隊合作方式,考量資賦優異學生身心特質、性向、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IGP),並應邀請資賦優異學生本人、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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