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為行政訴訟之訴訟代理人?
(A)律師
(B)稅務行政訴訟中之會計師
(C)專利行政訴訟之專利師
(D) 土地行政訴訟之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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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0), B(662), C(665), D(5977), E(1) #610694
統計: A(520), B(662), C(665), D(5977), E(1) #610694
詳解 (共 8 筆)
#896255
第49條
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四、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行政訴訟應以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非律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得為訴訟代理人:
一、稅務行政事件,具備會計師資格。
二、專利行政事件,具備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三、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公法上之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專任人員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業務或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四、交通裁決事件,原告為自然人時,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原告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其所屬人員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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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3430
律專會(綠磚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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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3184
行政訴訟法第49條:
原則 → 律師
稅務行政事件 → 會計師
專利行政事件 → 專利師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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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861
行政訴訟法第49條2項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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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9769
訴訟中 也沒影響? 有法條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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