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檢察官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起訴,法院該如何處理?
(A)諭知不受理判決
(B)諭知免訴判決
(C)不待被告陳述逕行判決
(D)毋庸為任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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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6), B(950), C(213), D(3176), E(0) #645999

詳解 (共 8 筆)

#927119
本題為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

刑訴法第 269 條
檢察官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發見有應不起訴以不起訴為適當之情形者 ,得撤回起訴
撤回起訴,應提出撤回書敘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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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526
其實這題很簡單,基於"無訴無裁判",就確定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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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664
法院有訴訟繫屬,才會下判決消滅該繫屬的案件。

發生訴訟繫屬有兩種: 1.檢察官提起公訴  2. 被害人委任律師提起自訴

告訴人撤回告訴,因為檢察官並沒有撤回公訴,案件仍有訴訟繫屬,只是沒有訴訟的條件,所以法院應依刑訴303---不受理判決

所以告訴只是訴訟的"條件"而已

至於檢察官直接撤,自訴人直接撤,法院直接消滅訴訟繫屬,毋庸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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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873

注意混淆~~

刑訴 303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4. 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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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8356

我是用時間看這兩條的差別

§303是指曾經撤回起訴,所以如果過了一段時間再次提起,當然就是不受理判決

§269是指當下撤回起訴,那法官就該次的審判無需做任何判決


有錯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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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30
雖然有些不同 但可以參考民訴§263第一項 → 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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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390
檢察官為「處分」,法院為「裁定」或「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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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4607
269 適用主體是檢察官。
303適用主體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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