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何人之行為適用貪污治罪條例?
(A)公立醫院醫師收紅包開刀行為
(B)國立大學教授收紅包補習行為
(C)行政機關工友收紅包到府打掃
(D)公立小學校長收紅包招標洩漏底價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5), B(84), C(216), D(10380), E(0) #646000

詳解 (共 10 筆)

#942052
公營事業/公立學校/公立醫院人員
雖然不是刑法上的身分公務員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但如果符合授權公務員(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或委託公務員(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的定義
還是可以被視為公務員

開刀、補習不是公共事務只是業務行為
工友、保全、司機、清潔人員這些單純從事勞務的人也不是公務員
只有D選項是貪汙治罪條例處罰的行為(經辦公用工程的舞弊情事)
226
0
#1189459
公營事業、公立學校、公立醫院人員,非刑法上的身分公務員
但需判斷是否為授權公務員(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或委託公務員(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49
2
#3112348

刑法第10條第2項之公務員

1款前段:身分公務員—依法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關而具法定職務依法服機有權

1款後段:授權公務員—依法事於共事務,而具法定職務限者依法從公有權

2款  :委託公務員—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關依法委託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共事務者(受機委託從公

 

身分公務員:中央及地方政府之公務員

授權公務員:1農田水利會會長專任人員2公立學校、公立醫院、公營事業,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事務人員

委託公務員:1海基會受陸委會委託,辦理大陸地區文書認證。2委託汽車修理廠辦理汽車定期檢驗。3委託法人or團體,辦理商品檢驗合格證書之核發。

 

2018-01-20

〔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廉政署偵辦醫衛材料供應商伯恩公司在高雄榮總寄賣「大骨鎖定加壓技術骨板系統」等衛材,先後送錢424800元給林姓醫師,檢方因此將林男依貪污罪起訴,但高雄地院一審,認定林姓醫師不具公務員身分,也非「授權公務員」縱然收取廠商金錢之行為,有害其醫師高尚地位,並損及醫界廉潔之聲譽,但不構成貪污罪,判林姓醫師無罪。可上訴。

判決內容指出,伯恩公司李姓負責人、胡姓業務副理(均緩起訴)為感謝被告林姓醫師協助伯恩公司寄賣的衛材順利通過驗收,先後交付的賄款共424800元。檢方因而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收受賄賂罪嫌。

林姓醫師在法院審理時雖坦承收錢,但辯稱:他並非高雄榮總之採購、驗收人員,也不具刑法公務員資格,所收受之金錢也與貪污治罪條例所稱職務上行為無關等語

高雄地院合議庭審理也認為本案林姓醫師不具公務員之身分,亦不屬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所為醫療行為又不符與國計民生有關之公共事務,縱其於執行醫療行為後有收取廠商之金錢,亦難認其符合貪污治罪條例所稱之公務員身分而得以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相繩

綜上所述,林姓醫師收取廠商金錢之行為,雖有害其醫師高尚地位,並損及醫界廉潔之聲譽,但此僅為被告身為醫師醫德之非議,與貪污治罪條例所欲處罰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收賄之行為無關林姓醫師無罪。可上訴。

35
0
#1015138
事業/公立學校/公立醫院人員

招標洩漏底價
24
0
#926559
公立醫院醫師,從柯p太太陳醫師被定位為公務員,才知道台大醫院醫師原來是公務員。
國立大學教授,從之前發票作假案才知道並不屬於公務員。
行政機關工友,應該是約聘僱關係,似乎不具備公務員身分。
公立小學校長,就我所知道的是教育部指派。

以上我所得的消息不曉得正不正確呢,請高手示下。謝謝。
22
0
#934667
公立學校校長是公務員
18
0
#932003
可參考刑法,公立大學教師兼任行政職則為公務員
17
0
#936525
公立醫院醫師適不適用貪污條例,這就要問我們偉大的國民黨羅淑蕾委員了…

12
0
#1367941
不論公私立醫院醫師,如果1.承接國科會案子,在執行案子時,2.執行政府公衛措施,例如施打疫苗時,算不算"委託公務員"呢?
11
0
#928100
單純從事醫療行為的醫師,似乎不視為公務員。
1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