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甲盜刷乙之信用卡,購得價值新臺幣 5 千元之球鞋一雙,並在簽單上偽簽乙之姓名而交付店家,甲
該當何罪?
(A)僅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B)僅成立詐欺取財罪
(C)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兩罪分論併罰
(D)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兩罪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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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1), B(538), C(1249), D(3150), E(0) #2065321
統計: A(1551), B(538), C(1249), D(3150), E(0) #2065321
詳解 (共 10 筆)
#3713062
盜刷他人之信用卡犯行,包含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2罪,應從一重之行使準偽造文書罪處斷
信用卡本身屬是將發卡銀行專用識別號印製於卡上,並以卡上之電腦磁帶記載持卡人安全密碼,足以為表示持卡人為發卡銀行之會員用意證明,為準私文書。盜刷他人卡片使店家誤以為是本人或有授權而交付商品,銀行誤以為為本人指示而撥款,致持卡人應支付這筆支出,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得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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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9357
回9樓
實務見解認為一行為行使偽造文書與詐欺會構成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但一行為行使偽造貨幣或有價證券,與詐欺時,實務見解認為行使偽造貨幣或有價證券本含有詐欺性質,不另論以詐欺罪(但通說認應成立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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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0417
數罪併罰,是數念數行為侵害數個法益(比如說先姦後偷錢)
想像競合,是一念一行為同時侵害數個法益
假設單論自然行為數,可能有人會覺得,又刷卡又簽單,不是二個行為嗎?
但具法律意義的行為數,其實就是那個「取信於人好詐欺取財」一行為,有時不法意涵較輕的行為會被較重的行為吸收,避免評價過度的問題
今天甲所作的一切都是為了要取信於人,而偽造文書之目的也是為了達成詐欺取財,主觀上為一念
比如說侵入住居為了盜竊,分侵入與盜竊兩個行為,但競合後只看盜竊部份
比如說與人扭打將人打成重傷,過程中有撕毀衣物和造成重傷兩個行為,但競合後不看毀損只看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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