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行政法院之法官於下列何種情形負有自行迴避之義務?
(A)訴訟事件相關之民事案件裁判時,該法官擔任該普通法院院長
(B)該訴訟爭執之行政處分作成時,該法官為承辦人
(C)該法官之配偶為該事件當事人之前配偶
(D)該法官與該事件之當事人為大學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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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4), B(3439), C(1344), D(207), E(0) #3225463
統計: A(254), B(3439), C(1344), D(207), E(0) #3225463
詳解 (共 7 筆)
#6093457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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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7386
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
二、曾在中央或地方機關參與該訴訟事件之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B) 該訴訟爭執之行政處分作成時,該法官為承辦人
三、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民刑事裁判。(A) 訴訟事件相關之民事案件裁判時,該法官擔任該普通法院院長(沒參與裁判)
四、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法官、檢察官或公務員懲戒事件議決或裁判。
五、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
六、曾參與該訴訟事件再審前之裁判。但其迴避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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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該法官之配偶為該事件當事人之前配偶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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