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關於被告得委任代理人到場案件,以下的敘述,何者正確?
(A)僅限於在審判中,最重本刑為專科罰金之案件
(B)調查中、偵查中及審判中,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
(C)審判中和偵查中,最重本刑為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案件
(D)審判中和偵查中,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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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 B(149), C(79), D(1259), E(0) #920333
統計: A(128), B(149), C(79), D(1259), E(0) #920333
詳解 (共 5 筆)
#1286803
刑訴 第36條(被告得委任代理人者)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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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494
(D)刑訴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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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6416
(A)僅限於在審判中,最重本刑為專科罰金之案件(X)
(B)調查中、偵查中及審判中,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X)
(C)審判中和偵查中,最重本刑為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案件(X)
(D)審判中和偵查中,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O)
刑事訴訟法 第 36 條 (被告得委任代理人者)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補充
刑事訴訟法 第 449 條 (簡易判決處刑之適用範圍)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刑事訴訟法 第 455-4 條 (不得為協商判決之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
一、有前條第二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
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三、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四、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
五、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
六、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七、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當事人如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合意,法院應記載於筆錄或判決書內。
法院依協商範圍為判決時,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
一、有前條第二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
二、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三、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四、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
五、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
六、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七、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當事人如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合意,法院應記載於筆錄或判決書內。
法院依協商範圍為判決時,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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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1100
審判期日,於下列何種情形,被告得委任代理人到達?
(A)被告所犯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
(B)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
(C)被告心神喪失
(D)被告顯有應諭知無罰判決之情形
公職◆刑事訴訟法- 100 年 - 100司法特考刑事訴訟法#6143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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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8970
第 36 條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被告於審判中或偵查中得委任代理人到場。但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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