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行政訴訟法第 8 條規定一般給付之訴,下列那一項不屬於其要件?
(A)給付須因公法上原因發生
(B)給付亦得在撤銷訴訟中合併請求
(C)給付義務之違反損害原告之權利
(D)限於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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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687), C(403), D(186), E(0) #183123
統計: A(76), B(687), C(403), D(186), E(0) #183123
詳解 (共 9 筆)
#141533
B.亦得→應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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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389
行政訴訟法第 8 條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
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
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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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9647
筆記,再計一次
提起給付如果需以行政處分之撤銷為前提,得併提起之,
如果不是,單獨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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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1228
最佳解這樣改有誤吧!應於也不對阿
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
就是說在這情況下,才須要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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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913
沒注意看..........總之法條沒讀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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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9780
訴之法定客觀合併 = 撤銷(方法) 行訴法4 + 一般給付(目的) 行訴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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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624
是否叫做 訴之法定客觀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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