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下列何者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時,應由法務部裁處罰鍰?
(A)公立小學校長
(B)本俸六級以上檢察官
(C)縣議員
(D)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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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9), B(141), C(50), D(42), E(0) #2592891
統計: A(289), B(141), C(50), D(42), E(0) #2592891
詳解 (共 6 筆)
#5103344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20 條
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所定之罰鍰,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依法代理執行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亦同:
一、監察院: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八款之人員。
(第二條第一項:
一、總統、副總統。
三、政務人員。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
(三)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
(四)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
(五)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少將編階以上之人員。
(六)本款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二、法務部:前款以外之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
前條所定之罰鍰,受監察院查詢者,由監察院處罰之;受法務部或政風機構查詢者,由法務部處罰之。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
(三)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
(四)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
(五)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少將編階以上之人員。
(六)本款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二、法務部:前款以外之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
前條所定之罰鍰,受監察院查詢者,由監察院處罰之;受法務部或政風機構查詢者,由法務部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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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1866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0條第1項:第16條至第18條所定之罰鍰,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依法代理執行公職人員植物之人員,亦同:
一、監察院: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八款之人員。
總統、副總統、政務人員、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C)、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D)、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
(三)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專科學校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
(四)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B)。
(五)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少將編階以上之人員。
(六)本款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二、法務部:前條以外之公職人員(A)及其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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