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包含下列何者?
(A)公職人員之兄弟姊妹
(B)縣長以機要人員進用之秘書
(C)公職人員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之受託人
(D)民意代表聘用之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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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28), C(326), D(66), E(0) #2592892

詳解 (共 3 筆)

#5103350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3 條
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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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3673
C的重點在於它是「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所以自不包含於利衝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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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6827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3 條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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