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縣政府就特定議決案送請縣議會覆議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縣議會應於覆議案送達 15 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 7 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 3 日內作成決議
(B)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縣政府原則上應即接受該決議
(C)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縣議會應就縣政府原提案重行議決,且不得再為相同之決議
(D)縣總預算經覆議後仍維持原決議,如對歲入之議決違反相關法律者,縣政府應聲請憲法法庭裁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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