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小明因竊盜罪嫌被檢察官起訴,他在法院抗辯說: 「我在警察局做筆錄時承認偷錢,是因為警察疲勞訊問,
我才這麼說的。」等語,請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小明必須負責證明真的有疲勞訊問
(B)是否疲勞訊問對自白的證據能力並無影響
(C)被害人必須負責證明小明沒有被疲勞訊問
(D)檢察官必須負責證明小明沒有被疲勞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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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2), B(155), C(54), D(2945), E(0) #2988441
統計: A(342), B(155), C(54), D(2945), E(0) #2988441
詳解 (共 8 筆)
#5614110
刑事訴訟法 第156條:
1、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2、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3、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D)。
4、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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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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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24 日
要旨:
被告供認犯罪之自白,如係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 ,取得該項自白之偵訊人員,往往應擔負行政甚或刑事責任,若被告已提 出證據主張其自白非出於任意性,法院自應深入調查,非可僅憑負責偵訊 被告之人員已證述未以不正方法取供,即駁回此項調查證據之聲請。刑事 訴訟之目的,固在發現實體的真實,使國家得以正確的適用刑法權,並藉 之維護社會秩序及安全,惟其手段仍應合法、潔淨、公正,以保障人權, 倘證據之取得,非依法定程序,則應就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依比例原則予以衡酌,以決定該項非依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應否賦予證據 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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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6 條
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被告未經自白,又無證據,不得僅因其拒絕陳述或保持緘默,而推斷其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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