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當事人對於法院所為羈押之裁定有不服時,得為下列何種救濟措施?
(A)上訴
(B)抗告
(C)聲明疑義
(D)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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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0), B(2153), C(50), D(442), E(0) #2780323

詳解 (共 9 筆)

#5154794
裁定不服抗告 判決不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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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0414

(A)上訴

刑事訴訟法 第 344 條

  1. 當事人於下級法院之判決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B)抗告

刑事訴訟法 第 403 條
當事人於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C)聲明疑義

刑事訴訟法 第 483 條
當事人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

 

(D)聲明異議

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

  1.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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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終局判決

當法院認為在訴訟當中,需要釐清的問題已經在審理程序中透過當事人的互相攻防、證據調查,而大致有了結論,就會做出終局判決

 

確定判決

如果終局判決做出來之後,當事人對於終局判決有不服的話,可以上訴到上級法院,終局判決送到受判決的當事人手上後,提出上訴的時限是20天。如果直到不能依法不能再上訴的情況、或是20天時限內沒有上訴,那判決就會變成「確定判決
確定判決是不能夠輕易動搖的,也會產生具體的效果(法律上會說具有「既判力)。例如當事人針對同一件事不能夠再起訴,以及確定判決可以當作是強制執行的依據

※終局判決 → 不能再上訴 或 逾20天不上訴 → 確定判決。

終局判決、確定判決 解釋來源 法律百科

更審

法操小教室之解釋 

更審是指未確定之判決提起上訴的一般救濟程序,也就是下級法院之判決遭到上級法院(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廢棄或撤銷判決,發回原下級法院,重新審判之程序。

 

再審 針對事實的違誤

刑事訴訟法 第 420 條

  1.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下略) 

法操小教室之解釋

對於「有罪之判決確定」若因有認定事實違誤、所憑之證物證明為偽造或變造、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等影響原判決之因素,為了受判決人的利益,得聲請再審。

 

非常上訴 ←針對法令的違誤 
刑事訴訟法
第 441 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檢察官發見 → 向檢察總長聲請 → 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如有錯誤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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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5773

裁定--程序

判決--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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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3815

裁定—抗告

判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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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5830
裁定  抗告 判決  上訴 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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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3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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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8326
  • 抗告:對法院裁定提出不服。
  • 上訴:對法院判決提出不服。
  • 非常上訴:判決定讞,發現審判過程有違法事由,提出不服。
  • 再審:對法院最終判決不服,聲請重新審判。
  • 更審:上級法院將下級法院的判決廢棄或撤銷,並發回重審
  • 再議:告訴人針對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被告針對撤銷緩起訴處分所為,聲明不服。


參考自某位天使摩友,在此分享給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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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366
  此題考上訴與抗告差別 刑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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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7089
第 403 條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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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478665
未解鎖
當事人對於法院所為羈押之裁定有不服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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