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當事人對於法院所為羈押之裁定有不服時,得為下列何種救濟措施?
(A)上訴
(B)抗告
(C)聲明疑義
(D)聲明異議
統計: A(290), B(2153), C(50), D(442), E(0) #2780323
詳解 (共 9 筆)
(A)上訴
刑事訴訟法 第 344 條
-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B)抗告
刑事訴訟法 第 403 條
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C)聲明疑義
刑事訴訟法 第 483 條
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
(D)聲明異議
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
-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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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終局判決
當法院認為在訴訟當中,需要釐清的問題已經在審理程序中透過當事人的互相攻防、證據調查,而大致有了結論,就會做出終局判決。
確定判決
如果終局判決做出來之後,當事人對於終局判決有不服的話,可以上訴到上級法院,終局判決送到受判決的當事人手上後,提出上訴的時限是20天。如果直到不能依法不能再上訴的情況、或是20天時限內沒有上訴,那判決就會變成「確定判決」。
確定判決是不能夠輕易動搖的,也會產生具體的效果(法律上會說具有「既判力」)。例如當事人針對同一件事不能夠再起訴,以及確定判決可以當作是強制執行的依據。
※終局判決 → 不能再上訴 或 逾20天不上訴 → 確定判決。
終局判決、確定判決 解釋來源 法律百科
更審
更審是指對「未確定之判決」提起上訴的一般救濟程序,也就是下級法院之判決遭到上級法院(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廢棄或撤銷判決,發回原下級法院,重新審判之程序。
再審 ←針對事實的違誤
刑事訴訟法 第 420 條
-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下略)
對於「有罪之判決確定」若因有認定事實違誤、所憑之證物證明為偽造或變造、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等影響原判決之因素,為了受判決人的利益,得聲請再審。
非常上訴 ←針對法令的違誤
刑事訴訟法 第 441 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檢察官發見 → 向檢察總長聲請 → 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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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程序
判決--實體
裁定—抗告
判決—上訴
- 抗告:對法院裁定提出不服。
- 上訴:對法院判決提出不服。
- 非常上訴:判決定讞,發現審判過程有違法事由,提出不服。
- 再審:對法院最終判決不服,聲請重新審判。
- 更審:上級法院將下級法院的判決廢棄或撤銷,並發回重審。
- 再議:告訴人針對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被告針對撤銷緩起訴處分所為,聲明不服。
參考自某位天使摩友,在此分享給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