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所定義的一般處分?
(A)交通號誌指揮交通
(B)命集會遊行民眾解散
(C)下令撲殺某地區有疫情之豬隻
(D)高速公路測速照相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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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6), B(334), C(1514), D(5850), E(0) #342209

詳解 (共 10 筆)

#354726
D:高速公路測速照相之設置為行政的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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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437
他只是設置阿!!
設置-->事實行為
被拍-->調查行為
開罰單-->行政處分


有錯請更正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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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1349

(A)、(B)、(C)對人的一般處分。

(D)測速和設置都是事實行為,據此所開出的罰單才是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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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425
設置監視器不涉及處分啊  拍照並開罰單行為才算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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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8152

樓上31F交通號誌依據紅綠燈「指揮」交通=>此指揮」行為具「管制」性質,係指對在場之確定可確定範圍之多數人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具法律上強制力)之單方行政行為,故為「一般處分」。
若闖紅燈即構成違規交通警察依此開罰單之行為則屬「行政處分

測速照相只是行政機關用以蒐集違規證據之行為,不具「管制」性質,係指對在場之確定可確定範圍之多數人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法律強制力)之單方行政行為,故為「事實行為」。
測速照相依據超過規定時速者即構成違規交通警察依此開罰單之行為則屬「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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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5691

事實行為行政處分(或一般處分)不同在於其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法律強制力)

測速照相又還未對相對人為處分(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只是據以處分的證據,並法律強制力,換言之,「蒐證階段沒裁處前,僅為事實行為

但如果因為高速公路上駕車超速,而被測速照相器拍照到了,則交通警察依此開罰單之行為則屬「行政處分

交通」誌是指交通警察以手勢自動變換之交通燈號,「管制」在場行人或駕駛人,此「管制」行為係指對在場之確定可確定範圍之多數人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具法律上強制力)之單方行政行為,故為「之一般處分」。

98年裁字第662號
交通「」誌管制禁制」性質為「一般處分,若僅於警告性指示性」性質,則為「事實行為

31 下列何者是行政事實行為
(A)環保局捕捉野犬
(B)警察對集會遊行之攝影蒐證 ------->事實行為
(C)氣象局發布之颱風警報
(D)警察下違法集會遊行者解散之第一次舉牌告誡------>對人之一般處分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2 年 - 102年 普通考試#1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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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793
事實行為就是不會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旨在實現行政處分的輔助性行為.
以設置照相機來說,「設置」行為本身並不對人民的權利義務發生變動,只有在照相後收到罰單時才發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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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7547
"下令"撲殺"某地區"有疫情之豬隻
下命處分
某地區(雖非特定但可得確定)
對人的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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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211
紅綠燈的"設置"應屬對"物"的一般處分,
因設置以後即產生規制力(禁止闖紅燈的效力)。

測速照相的設置屬於事實行為,
因其設置行為並不會發生任何規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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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7736

(D)高速公路測速照相之設置(為事實行為,公告周知才是設定之一般處分):經由公物之設定,設定使物取得公物的性質,亦即確定了公物存立之公共目的以及對其所生的公法法律關係。換言之,經由設定而將一物提供公共使用,此為公用之開始。例如公共道路開闢、修築完成,經宣布通車之意思表示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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