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所定義的一般處分?
(A)交通號誌指揮交通
(B)命集會遊行民眾解散
(C)下令撲殺某地區有疫情之豬隻
(D)高速公路測速照相之設置
統計: A(176), B(334), C(1514), D(5850), E(0) #342209
詳解 (共 10 筆)
設置-->事實行為
被拍-->調查行為
開罰單-->行政處分
有錯請更正我^^
(A)、(B)、(C)對人的一般處分。
(D)測速和設置都是事實行為,據此所開出的罰單才是行政處分。
回樓上31F,交通號誌依據紅綠燈「指揮」交通=>此「指揮」行為具「管制」性質,係指對在場之確定或可確定範圍之多數人「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具法律上強制力)之單方行政行為,故為「對人之一般處分」。
若闖紅燈即構成違規,交通警察依此開罰單之行為則屬「行政處分」。
測速照相只是行政機關用以蒐集違規證據之行為,不具「管制」性質,係指對在場之確定或可確定範圍之多數人「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單方行政行為,故為「事實行為」。
測速照相依據超過規定時速者即構成違規,交通警察依此開罰單之行為則屬「行政處分」。
事實行為與行政處分(或一般處分)不同在於其「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不具法律上強制力)。
測速照相又還未對相對人為處分(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只是據以處分的證據,並不具法律上強制力,換言之,「蒐證階段」沒裁處前,僅為「事實行為」。
但如果因為高速公路上駕車超速,而被測速照相器拍照到了,則交通警察依此開罰單之行為則屬「行政處分」。
交通「號」誌是指交通警察以手勢或自動變換之交通燈號,「管制」在場行人或駕駛人,此「管制」行為係指對在場之確定或可確定範圍之多數人「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具法律上強制力)之單方行政行為,故為「對人之一般處分」。
98年裁字第662號
交通「標」誌屬「管制性、禁制性」性質為「對物之一般處分」,若僅於「警告性、指示性」性質,則為「事實行為」。
31 下列何者不是行政事實行為?
(A)環保局捕捉野犬
(B)警察對集會遊行之攝影蒐證 ------->事實行為
(C)氣象局發布之颱風警報
(D)警察下令違法集會遊行者解散之第一次舉牌告誡------>對人之一般處分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102 年 - 102年 普通考試#10511
測速照相的設置屬於事實行為,
因其設置行為並不會發生任何規制力。
(D)高速公路測速照相之設置(為事實行為,公告周知才是設定之一般處分):經由公物之設定,設定使物取得公物的性質,亦即確定了公物存立之公共目的以及對其所生的公法法律關係。換言之,經由設定而將一物提供公共使用,此為公用之開始。例如公共道路開闢、修築完成,經宣布通車之意思表示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