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人民得因主張下列何種基本權利,而申請服替代役?
(A)言論自由
(B)信仰宗教之自由
(C)講學自由
(D)結社自由
統計: A(210), B(2894), C(303), D(112), E(1) #131615
詳解 (共 10 筆)
題目與最佳解都沒有錯。
釋字490的背景:
耶和華證人會的信徒以宗教信仰與良知理由不從事參與任何有關戰爭與殺人的事物,而屢屢拒絕入伍所引發的違憲爭議
大法官解釋:
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為憲法第二十條所明定。惟人民如何履行兵役義務,憲法本身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
- 法規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第5條及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 申請條件:役男因信仰宗教達2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申請服替代役。
以下為內政部役政署”因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之網址
http://www.nca.gov.tw/web/page.asp?t=M0603
信仰宗教 信仰宗教自由規範於中華民國憲法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1) 不能以宗教信仰自由權為理由,去除兵役之義務,但是考量宗教良心犯之可能性,所以在修正兵役法之同時,賦予宗教替代役,以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下,善盡人民義務之可能性。因此人權保障之內容,其實是與現實生活息息相關,亦與每個人之基本權利有關。 (2) 宗教自由的保障,包括宗教信仰自由、從事宗教活動的自由以及宗教結社的自由,其中宗教信仰自由係屬個人內部精神事項,應受完整的保障,至於從事宗教活動的自由及宗教結社的自由部分,因已涉及宗教組織之外部行為,則受相對的保障。
釋字490
因此,宗教之信仰者,既亦係國家之人民,其所應負對國家之基本義務與責任,並不得僅因宗教信仰之關係而免除。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等基本權利乃國家重要之功能與目的,而此功能與目的之達成,有賴於人民對國家盡其應盡之基本義務,始克實現。為防衛國家之安全,在實施徵兵制之國家,恆規定人民有服兵役之義務,我國憲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即係屬於此一類型之立法。惟人民如何履行兵役義務,憲法本身並無明文規定,有關人民服兵役之重要事項,應由立法者斟酌國家安全、社會發展之需要,以法律定之。立法者鑒於男女生理上之差異及因此種差異所生之社會生活功能角色之不同,於兵役法第一條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四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第四條規定:凡身體畸形、殘廢或有箇疾不堪服役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第五條規定:凡曾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上開條文,係為實踐國家目的及憲法上人民之基本義務而為之規定,原屬立法政策之考量,非為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而設,且無助長、促進或限制宗教之效果。復次,男子服兵役之義務,並無違反人性尊嚴亦未動搖憲法價值體系之基礎,且為大多數國家之法律所明定,更為保護人民,防衛國家之安全所必需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第十三條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並無牴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