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某位受虐兒 童進行緊急安置,在未聲請法院裁定緊急安置下,最多可安置多久時間?
(A)四十八小時
(B)七十二小時
(C)九十六小時
(D)一百二十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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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2), B(688), C(9), D(13), E(0) #1339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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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4349
第 57 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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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 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 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 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 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 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繼續安置之聲請,得以電訊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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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146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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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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