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張三於100年10月死亡,下列遺產何者須計入遺產總額中課稅?
(A)張三於99年1月繼承父親之遺產且已納遺產稅
(B)張三日常生活必需之汽車,價值50萬元
(C)張三生前創作之藝術品,價值50萬元
(D)張三職業上之工具,價值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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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51), C(30), D(580), E(0) #339873

詳解 (共 4 筆)

#408610

(遺贈稅法第16條)

十、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六、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總價值$80萬以下的部分。

五、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及藝術品。

七、職業上工具,總價值"45萬"以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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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260
103年: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89萬、職業上工具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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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計入遺產總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所需器具及...
(共 4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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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7254
一、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五、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六、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七十二萬元以下部分。
七、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四十萬元以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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