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下列有關證據之說明,何者有誤?
(A)證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但於後續審判程序中補正具結,其證言仍得作為證據
(B)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應由法院審
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以決定可否做為證據
(C)證據能力係指於人或物中有為證據方法之資格
(D)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作公文書者,推定為真正,惟得舉反證推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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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90), B(562), C(148), D(321), E(0) #3010324
統計: A(1490), B(562), C(148), D(321), E(0) #3010324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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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結是指證人在作證時,在紙上當庭簽字,留下紀錄與陳述,如果沒有具結,證言就不能當作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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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法律網-相關法條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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