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依據現行法令,下列有關幼兒園評鑑委員之資格之規定何者有誤?
(A)各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相關業務人員
(B)具三年以上大專校院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領域課程教學經驗之 教師
(C)具三年以上幼兒園(含本法施行前之幼稚園及托兒所)園(所)長、教師或教保員 經驗
(D)具四年以上學校附設幼兒園(含本法施行前之幼稚園及托兒所)之學校校長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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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0), B(292), C(1649), D(391), E(0) #578586

詳解 (共 3 筆)

#826199

遴聘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擔任評鑑委員:

()各直轄市、縣()主管機關相關業務人員。

()具五年以上幼兒園(含本法施行前之幼稚園及托兒所)()長、教師或教保員經驗。

()具三年以上大專校院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領域課程教學經驗之教師。

()具四年以上學校附設幼兒園(含本法施行前之幼稚園及托兒所)之學校校長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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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901
由高→低:大專院校3年→校長4年→教保人員5年
話說~~很多校長對於幼兒園的相關法規跟運行都不怎麼瞭解的卻比真正在職場上的資格門檻低,是因為當校長不容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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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8076
法規名稱:幼兒園評鑑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
(共 51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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