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下列何者不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稱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A)公職人員配偶財產強制信託之受託人
(B)民意代表之助理
(C)與公職人員共同生活之家屬
(D)公職人員擔任獨立董事之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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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5), B(96), C(7), D(63), E(0) #1916355

詳解 (共 1 筆)

#3129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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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定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其範圍如下:

一、公職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

二、公職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職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但依法辦理強制信託時,不在此限

四、公職人員、第一款與第二款所列人員擔任負責人、董事、獨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相類似職務之營利事業、非營利之法人及非法人團體。但屬政府或公股指派、遴聘代表或由政府聘任者,不包括之。

五、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

六、各級民意代表之助理

前項第六款所稱之助理指各級民意代表之公費助理、其加入助理工會之助理及其他受其指揮監督之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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