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何者並未列入我國特殊教育法所規範之身心障礙類別?
(A)發展遲緩
(B)自閉症
(C)注意力缺陷過動症
(D)語言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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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40), C(342), D(70), E(0) #523839
統計: A(55), B(40), C(342), D(70), E(0) #523839
詳解 (共 5 筆)
#826535
102.1.23修正第三條
所以是十三類
| 第 3 條 |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 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 十、多重障礙。 十一、自閉症。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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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769
(C)注意力缺陷過動症歸類於情緒行為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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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6202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
十、多重障礙。
十一、自閉症。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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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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