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何者屬於公務員服務法所規定之「公務員不正當行為的禁止事項」?
(A)公務員不得遲到或早退
(B)公務員不得有洩密之行為
(C)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D)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利害事件應行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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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0), B(937), C(2524), D(727), E(1) #159189

詳解 (共 10 筆)

#119543

不得遲到或早退.不得有洩密之行為.執行職務時遇有利害事件應行迴避  為公務員應主動作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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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33209
瞎掰解題法:
禁止事項:工作本身以外的事項。比如兼職,贈禮...
義務事項:工作本身的事項。比如遲到、洩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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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02416
關鍵字:不正當行為 補充9F

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不正當行為禁止事項: 5:保持品味義務

6:濫權之禁止(不得假借權力,以圖利或損害)
13
:經商之禁止
14
:離職後兼職之限制(旋轉門條款)
15
:推薦人員及關說之禁止
16
:贈送財物之禁止
18
:視察接受招待餽贈之禁止
19
:任意動用公物公款之禁止
21
:互惠之禁止(私相借貸互利契約不正利益之禁止)

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應主動作為義務: 4:保密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11:依法定時間辦公

17:執行職務之迴避-遇涉及本身及家族利害事件,應行迴避

20:保管文書財物之責

14:依法兼職『不得』兼薪和薪領公費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離職後對於機密事件之保密義務為: 
(A)
離職後三年內有絕對保守之義務 (B)離職後五年內有絕對保守之義務 
(C)
離職後十年內有絕對保守之義務 (D)離職後終生仍不可洩漏

初等/五等/佐級行政學2016 - 初等考試-一般行政-行政學大意答案:D

公務員服務法 第四條(保密義務>>公務員應主動作為的義務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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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839


所謂的不正當行為的禁止事項有三:1.禁止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公服法132.兼職的禁止【公服法141433.利益迴避的義務【公服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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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355
(A) 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
(B)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D)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

依條文來看應該是應遵守之義務而非禁止,(A)(B)題目寫得看似禁止,其實不然。
大概問題出在這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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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4111

在公務員服務法中,『不正當行為禁止』和『主動作為義務』皆有不得..........,可用一個方法分別

主動作為義務中只有下面三點用到『不得』

1.『不得』遲到早退

2.『不得』以私人或機關名義發表職務談話

3.依法兼職『不得』兼薪和薪領公費

不正當行為禁止則全是『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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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666
  • 依據考試院研究發展委員會專題研究報告彙編(四)第七章:公務人員不當行為或可界定為是:「對政府機關、政府員工或民眾會造成或企圖造成傷害,不符合公共利益和個人廉潔的行為」。具體的操作化應該可以非常多樣化,例如,我國公務員懲戒法所稱的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或者公務員服務法上所列各項禁止的行為等,都可以稱為是不當行為。
  • 不正當行為,並不是以是不是主動作為之義務為判斷依據,因為只要法有明定,公務員都必須主動遵守。
  • (A)是第11條的規定,(B)是第4條的規定,(C)是第13條的規定,(D)是第17條的規定。
  • 結論:全對。當年怎沒人去要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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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478
依公務員服務法:
第6條:濫權之禁止
13條:經商之禁止
14條:兼職之禁止
15條:推薦人員及關說之禁止
16條:贈送財物之禁止
18條:視察接受招待餽贈之禁止
19條:任意動用公物公款之禁止
21條:互惠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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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804
要準時 要保密 要迴避   

禁止經商無法替換成主動用語ex.要不能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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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639
這題主要是"禁止""義務"的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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