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何者屬於公務員服務法所規定之「公務員不正當行為的禁止事項」?
(A)公務員不得遲到或早退
(B)公務員不得有洩密之行為
(C)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D)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利害事件應行迴避
統計: A(260), B(937), C(2524), D(727), E(1) #159189
詳解 (共 10 筆)
不得遲到或早退.不得有洩密之行為.執行職務時遇有利害事件應行迴避 為公務員應主動作為的義務
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不正當行為的禁止事項: 第5條:保持品味義務
6條:濫權之禁止(不得假借權力,以圖利或損害)
13條:經商之禁止
14條:離職後兼職之限制(旋轉門條款)
15條:推薦人員及關說之禁止
16條:贈送財物之禁止
18條:視察接受招待餽贈之禁止
19條:任意動用公物公款之禁止
21條:互惠之禁止(私相借貸互利契約不正利益之禁止)
依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應主動作為義務: 第4條:保密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
11條:依法定時間辦公
17條:執行職務之迴避-遇涉及本身及家族利害事件,應行迴避
20條:保管文書財物之責
14條:依法兼職『不得』兼薪和薪領公費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離職後對於機密事件之保密義務為:
(A)離職後三年內有絕對保守之義務 (B)離職後五年內有絕對保守之義務
(C)離職後十年內有絕對保守之義務 (D)離職後終生仍不可洩漏
初等/五等/佐級◆行政學- 2016 - 初等考試-一般行政-行政學大意答案:D
公務員服務法 第四條(保密義務)>>公務員應主動作為的義務 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所謂的不正當行為的禁止事項有三:1.禁止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公服法13】2.兼職的禁止【公服法14—14之3】3.利益迴避的義務【公服法17】
在公務員服務法中,『不正當行為禁止』和『主動作為義務』皆有不得..........,可用一個方法分別
主動作為義務中只有下面三點用到『不得』
1.『不得』遲到早退
2.『不得』以私人或機關名義發表職務談話
3.依法兼職『不得』兼薪和薪領公費
不正當行為禁止則全是『不得』..........
- 依據考試院研究發展委員會專題研究報告彙編(四)第七章:公務人員不當行為或可界定為是:「對政府機關、政府員工或民眾會造成或企圖造成傷害,不符合公共利益和個人廉潔的行為」。具體的操作化應該可以非常多樣化,例如,我國公務員懲戒法所稱的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或者公務員服務法上所列各項禁止的行為等,都可以稱為是不當行為。
- 不正當行為,並不是以是不是主動作為之義務為判斷依據,因為只要法有明定,公務員都必須主動遵守。
- (A)是第11條的規定,(B)是第4條的規定,(C)是第13條的規定,(D)是第17條的規定。
- 結論:全對。當年怎沒人去要分數?
第6條:濫權之禁止
13條:經商之禁止
14條:兼職之禁止
15條:推薦人員及關說之禁止
16條:贈送財物之禁止
18條:視察接受招待餽贈之禁止
19條:任意動用公物公款之禁止
21條:互惠之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