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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3 下列何者非刑法上之公務員?
(A)警察
(B)臺北市市長
(C)行政院院長
(D)受民間委託或補助,負責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所為採購事務之公立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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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自強 研二下 (2020/10/27)
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的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補助、委託而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的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1]。 因此,公立學校的教師接受政府或公立研究機關(構)補助、委託而辦理採購時,既不適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且於採購過程,亦無招標、審標、決標等行為,自不能認為係執行有關公權力性質的公共事務,自非刑法上的「授權公務員」 公立學校、國營事業或公立醫院承辦或監辦採購的人員,倘依政府採購法的規定承辦或監辦採購業務時,既為從事於公權力性質的公共事務,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自得認其為「授權公務員」。(需有公權力性質的採購 何謂涉有公權力,即國有財產的支出) [1]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應依評選或審查之方式決定對象,評選或審查應附理由。其所獲得之研究發展成果,得全部或一部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或授權使用,不受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6F
自律自強 研二下 (2020/10/27)

大學教師的任務,主要為教學、研究與服務,其工作性質並非行使國家公權力性質的公共事務[1]。大學教師接受國科會補助,或接受其他政府機關或私人企業的委託,並未適用政府採購法的規定,且於採購過程,亦無招標、審標、決標等行為,縱係根據校內自訂之採購辦法直接辦理採購,亦僅屬其個人或代表學校執行採購的私經濟行為,並非執行有關國家公權力性質的公共事務,自非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所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人,不得視為刑法上的「授權公務員」。


[1]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813號刑事判決:國立大學研究所教授,其工作內容為教學研究並非公共事務,自非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規定所指之公務員;但其針對採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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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Stanly Chu (2021/07/08)

從事公共事務者,如果只是單純的公立大學教授就屬於刑法上之公務員????這句話怪怪的吧?

8F
秋心►107初等正取又如何 小一上 (2021/09/03)

請卓參

最高法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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