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方法院置院長及副院長各 1 人
(B)地方法院院長由法官兼任
(C)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分院
(D)地方法院院長職等為簡任第 10 職等至第 12 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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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2), B(45), C(18), D(130), E(0) #441354

詳解 (共 3 筆)

#745881
沒有副院長,只有院長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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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8035
(A)地方法院置院長及副院長各 1 人(X;没有副院長)
(B)地方法院院長由法官兼任(O)
(C)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分院(O)
(D)地方法院院長職等為簡任第10 職等至第12 職等(O)

法院組織法 第 13 條 (地方法院院長之職等)

地方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二職等,綜理全院行政事務。但直轄市地方法院兼任院長之法官,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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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23843
第 12 條
地方法院置法官、試署法官或候補法官
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相關法令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承法官之命,辦理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經聘用充任法官助理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法官助理之遴聘、訓練、業務、管理及考核等相關事項,由司法院定之。

第 13 條
地方法院置院長一人,由法官兼任,綜理全院行政事務。

第 110 條
各級法院行政之監督,依左列規定:
一、司法院院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
二、最高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
三、高等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與所屬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四、高等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與轄區內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五、地方法院院長監督該法院及其分院
六、地方法院分院院長監督該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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