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公教人員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項敘述錯誤?
(A)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給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十五
(B)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自付百分之三十五,政府補助百分之六十五
(C)保險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D)已繳付保險費二十五年,在保險有效期間,其保險費全部由政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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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26), C(53), D(609), E(0) #1027798

詳解 (共 4 筆)

#1235905
修正施行前,原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已繳付保險費滿30年或繳付保險費未滿30年,繼續繳付本保險保險費屆滿30年之被保險人,在本保險有效期間,其保險費及參加健保之保險費全部由各級政府或各私立要保學校負擔。復查103年1月1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公保法修正草案中,關於現行公保法第11條所定「由政府補助已繳付保險費滿30年之 被保險人公保及健保自付部分保險費」之規定業經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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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434
不管是已繳付公保 滿 30 年 之被保險人  或  繳付公保 未滿 30 年 之被保險人 
全都是被保險人自行 負擔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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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8111
想請問一下大家一個跟保險法有關的問題,請問支給要點的薪俸額跟公保法的保俸額的差別在哪裡啊? 兩者不都是不含加給,然後依照本俸或年功俸去算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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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4283
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4 條 本保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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