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陳君為公務員,投資於非屬於其服務機關監督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其持股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股本總 額多少?
(A)5%
(B)10%
(C)15%
(D)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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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494), C(28), D(40), E(0) #1027802

詳解 (共 1 筆)

#1235913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公務員違反第1項、第2項或第3項之規定者,應先予撤職。」司法院37621日院解字第4017號解釋:「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4項所謂先予撤職,即係先行停職之意,撤職後仍應依法送請懲戒。」復查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略以,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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