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依據實務見解,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分割共有物之訴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B)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形成訴訟,當事人成立之訴訟上和解有使共有物分割之形成效力
(C)土地分割共有物之判決確定時,原告所分得部分,縱未經土地分割登記,原告仍已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D)原告如未一併起訴請求分得部分土地之交付,於判決確定後,不得就分得部分土地請求執行法院點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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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6), B(703), C(1543), D(219), E(0) #377834

詳解 (共 6 筆)

#496490
(A)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上之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必須全體共有人一同起訴、被訴,其訴訟始為合法,否則即會遭法院以訴訟不合法而裁定駁回。因此,應由贊成同一分割方案之共有人為原告,並以其他不贊成該分割方案之共有人為被告,備具起訴書及分割方案向不動產所在地之管轄法院提出(最高法院三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三六六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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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662

B分割共有物之訴所成立之訴訟上和解,則係基於當事人之協議解決其分割方法,僅生協議分割之效力,不生形成判決分割之效力,無從逕依和解筆錄消滅共有權及取得單獨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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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201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八十八年八月十八日台(八八)內中地字第八八○四六一四號函
要旨
共有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後,於辦理登記前,共有人之一之部分應有部分經辦畢查封登記,於該查封登記未塗銷前,其他共有人持憑法院確定判決,申辦共有土地分割登記時,地政機關應先洽原囑託查封登記之法院
內容
案經函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八年七月三十日(八八)秘台廳民一字第一五八一六號函以:「按依民法第七百五十九條規定,裁判分割共有物,於判決確定時起,即生共有關係終止及各自取得分得部分所有權之效力,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不動產經裁判分割確定後,辦理分割登記前,經法院囑託查封登記,嗣地政機關於受理共有人依確定判決為分割登記時,該不動產之查封效力如何,及應如何執行查封行為,仍應由地政機關洽原囑託查封登記之法院辦理。」,準此,本案既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以八十八年四月九日桃院華民執七字第七九一二號函復大溪地政事務所略以:「...應將查封登記移轉於被查封之共有人分得之部分,使查封效力繼續存在。」,本部同意大溪地政事務所依該函示意旨受理申辦共有土地分割登記,並將查封登記轉載於被查封之共有人分得之部分;另於辦竣登記後,通知執行法院及債權人。

http://www.land.moi.gov.tw/law/chhtml/openframe.asp?lid=6930

公布日期文號

  • 內政部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台(八一)內地字第八一一六五○九號函

要旨

  • 分割共有物之訴成立訴訟上和解,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亦有效力

內容

  • 一、案經函准法務部八十一年十二月八日法八一律一八四ΟΟ號函以:「案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八十一年十二月二日八一秘台廳(一)字第一八七二七號函略以:『一、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形成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形成權,須以法院之判決直接發生、變更或消滅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分割共有物之訴所成立之訴訟和解,則係基於當事人之協議解決其分割方法,僅生協議分割之效力,不生形成判決分割效力,無從逕依和解筆錄消滅共有權及取得單獨所有權。(最高法院四十三年台上字第一Ο一六號、五十八年台上字第一五Ο二號判例參照)。二、分割共有物之訴成立訴訟上和解,其和解成立內容如有約定協同辦理分割登記之義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一項、第四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該協同辦理登記之約定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當事人之繼受人,包括因法律行為受讓訴訟標的債權或物權之特定繼承人,亦有效力。』」
  • 二、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

http://www.land.moi.gov.tw/law/chhtml/openframe.asp?pagenum=3&Lid=6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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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6582

不動產不用登記就取得所有權之事由:

1. 繼承

2. 執行

3. 徵收

4. 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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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9435
(A)分割共有物之訴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共 185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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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651
 (C)土地分割共有物之判決確定時,原告所分得部分,縱未經土地分割登記,原告仍已取得分得部分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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