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關於專屬管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約定專屬管轄法院以外之法院為其管轄法院,其約定為無效
(B)法院就專屬管轄之民事事件,誤為裁定移送專屬管轄法院以外之法院,該法院不受裁定之拘束
(C)原告主張其已解除與被告之土地買賣契約,請求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與原告,該事件專屬系爭土地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D)第一審法院違背專屬管轄規定,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將事件發回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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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150), C(289), D(68), E(0) #377836
統計: A(64), B(150), C(289), D(68), E(0) #377836
詳解 (共 3 筆)
#1320502
C.買賣契約解除之後,雙方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此時,原告行使的是買賣標地物返還請求權,該權利係債權請求權,只是標的物是土地而已,權利的本質還是債權,故不是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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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4787
(B) 法院就專屬管轄之民事事件,誤為裁定移送專屬管轄法院以外之法院,該法院不受裁定之拘束 => 對,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 第30條
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
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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