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違反專屬管轄之判決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如該欠缺專屬管轄之判決經上訴至第二審,第二審法院應將該判決廢棄,移送於專屬管轄之法院
(B)該管轄欠缺之瑕疵因判決而治癒
(C)如第二審未察第一審判決欠缺專屬管轄權仍為判決,該第二審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D)如該欠缺專屬管轄之判決經確定,不得透過再審程序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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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2398), C(138), D(555), E(0) #407803
統計: A(113), B(2398), C(138), D(555), E(0) #407803
詳解 (共 10 筆)
#701668
違背專屬管轄的判決經確定,雖然屬於第496條第1項第1款之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惟依大法官釋字第177號解釋意旨,確定判決消極的不適用法規,對於裁判顯無影響者,不得據為再審理由。
因此不得聲請再審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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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7675
(D) 再審乃救濟實體上錯誤,專屬管轄錯誤屬於程序瑕疵,不透過再審救濟。
資料來源http://tingwentaip.pixnet.net/blog/post/215585510-%E9%97%9C%E6%96%BC%E8%A8%B4%E8%A8%9F%E6%B3%95%E7%9A%84%E4%B8%80%E9%BB%9E%E8%AA%AA%E6%98%8E%E3%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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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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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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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337
下列何者不屬於民事訴訟程序再審之理由? (A)判決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 (B)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C)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D)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
公職◆民事訴訟法- 100 年 - 100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第一試#5150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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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891
上面網址摘取:
違反專屬管轄之救濟程序:
第二審法院應以無管轄權為由廢棄原判決,並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按民事訴訟法第 452 條第 1 項之規定第二審法院不得以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但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復依同條第 2 項規定,因第一審法院無管轄權而廢棄原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本件係屬專屬管轄之案件,如有違反者,依上開規定,第二審法院應以無管轄權為由廢棄原判決,並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第三審法院應廢棄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並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第一審法院:
按民事訴訟法第 469 條第 3 款之規定,違背專屬管轄者,屬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之事由,自得上訴第三審。復依同法第 477 條第 1 項之規定,第三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就該部分應廢棄原判決。
本件所涉違反專屬管轄之案件,第二審判決並未予糾正,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均有違誤,是第三審法院應將第一審及第二審之判決,予以廢棄。又為避免影響當事人之審級利益,故應依第 481 條準用第 452 條第 2 項之規定,將該事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第一審法院。
綜上所述,第三審法院應以違反專屬管轄為由廢棄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並以判決將該事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第一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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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287
釋字177節錄:
確定判決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自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範圍,應許當事人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以貫徹憲法保障人民權益之本旨,最高法院六十年度台再字第一七○號判決,與上述見解未洽部分,應不予援用。惟確定判決消極的不適用法規,對於裁判顯無影響者,不得據為再審理由,就此而言,該判例與憲法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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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992
所以「原則上」違背專屬管轄的話,可以上訴到第三審,但是不能再審,是這個意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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