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為調查各級政府機關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有無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情事,下列何機關得向有
關之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查詢,並對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者科處罰鍰?
(A)監察院
(B)行政院
(C)法務部
(D)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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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4), B(17), C(330), D(11), E(0) #2139708
統計: A(334), B(17), C(330), D(11), E(0) #2139708
詳解 (共 4 筆)
#4337108
利衝法第2條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
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
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利衝法第20條
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所定之罰鍰,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依法代理執行公職
人員職務之人員,亦同:
一、監察院: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八款之人員。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
副院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首長
、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
鄉(鎮、市)級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
(三)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
(四)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
(五)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少將編階以上之人員。
(六)本款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二、法務部:前款以外之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
前條所定之罰鍰,受監察院查詢者,由監察院處罰之;受法務部或政風機
構查詢者,由法務部處罰之。
利衝法第15條
監察院、法務部及公職人員之服務或上級機關(構)之政風機構,為調查
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違反本法情事,得向有關之機關(構)、法人、團體
或個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或提供必要資料之義務。
--->>題目說 : 調查各級政府機關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故為法務部
(錯兩次了T_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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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0550
監察院、法務部及公職人員之服務或上級機關(構)之政風機構,為調查
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違反本法情事,得向有關之機關(構)、法人、團體
或個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或提供必要資料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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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0468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三、政務人員。
四、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副首長。
五、各級民意機關之民意代表。
六、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其出資、捐助之私法人之董事、監察人與該等職務之人。
七、公法人之董事、監察人、首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八、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秘書長與該等職務之人。
九、法官、檢察官、戰時軍法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
十、各級軍事機關(構)及部隊上校編階以上之主官、副主官。
十一、其他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各級公立學校、軍警院校、矯正學校及附屬機構辦理工務、建築管理、城鄉計畫、政風、會計、審計、採購業務之主管人員。
十二、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行政院會同主管府、院核定適用本法之人員。
依法代理執行前項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於執行該職務期間亦屬本法之公職人員。
第 20 條
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所定之罰鍰,由下列機關處罰之。依法代理執行公職人員職務之人員,亦同:
一、監察院:
(一)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至第八款之人員。
(二)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或相當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之首長、副首長、幕僚長、副幕僚長及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各級政府機關首長。
(三)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專科以上學校校長及附屬機構首長。
(四)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本俸六級以上之法官、檢察官。
(五)第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少將編階以上之人員。
(六)本款公職人員之關係人。
二、法務部:前款以外之公職人員及其關係人。
前條所定之罰鍰,受監察院查詢者,由監察院處罰之;受法務部或政風機構查詢者,由法務部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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